在中国成立基金会需满足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(2004年)及地方民政部门的具体要求,主要分为 基本条件、组织条件 和 程序条件 三类。以下是详细说明:
一、基本条件
公益目的
基金会必须以公益为目的(如扶贫、教育、环保、医疗等),不得以营利为目标。
注册资金
全国性公募基金会: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。
地方性公募基金会: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。
非公募基金会: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(部分省市可能放宽,如海南自贸港可降至100万元)。
资金需为 到账货币,且来源合法。
名称规范
名称需包含“基金会”字样(如“XX慈善基金会”),且不得与现有组织重复或相近。
固定场所
需提供注册地址证明(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),且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一致。
二、组织条件
组织机构
设立理事会(一般5-25人)、监事(或监事会),且理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。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(特殊情况需审批)。
负责人资格
理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无犯罪记录。
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三、程序条件
提交申请材料
向民政部门(国家级或省级)提交以下材料(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):
申请书(含成立目的、业务范围等);
章程草案(需符合《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》);
验资证明(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);
理事、监事名单及身份证明;
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;
住所证明;
可行性报告(部分省份要求)。
审批流程
民政部门审核材料(约60日内);
核准后发放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。
后续登记
凭登记证书刻制印章、开立银行账户;
办理税务登记、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(如需)。
四、禁止性规定
不得从事与公益目的无关的活动(如担保、借贷等);
不得分配基金会财产(工资和合理支出除外);
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(需单独注册)。
注意事项
地区差异
自贸区、特区(如深圳、海南)可能有政策优惠,需咨询当地民政部门。
特殊类型
高校教育基金会、宗教背景基金会等需额外提供主管单位批文。
年检要求
成立后需每年接受民政部门年度检查,提交财务审计报告。
建议:若计划成立基金会,可先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官网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最新指南,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协助筹备。如需细化某一步骤(如章程撰写),可进一步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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